“87號文”已經明確規定:“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防止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
同時,“87號文”規定:“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報經省級政府批準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并將排查和整改結果于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確定了省級財政部門作為排查違法違規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責任主體,就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由此可見,“87號文”規定對既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取類似“追及既往”的立法模式。
對此,已經實施的包含工程與服務在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屬于“87號文”規定的“負面清單”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整改到位。整改完善路徑建議如下:
1.將工程與服務事項進行拆分,拆分后,可以考慮三種路徑:路徑一,將工程部分剔除(已經實施完畢部分由雙方協商處理),不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剩余服務事項繼續以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實施。路徑二,將工程部分剔除,由政府方通過采購工程模式另行實施,剩余服務事項繼續以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實施。前兩種路徑下,如服務事項依賴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原定合作期限又超過三年的,則就服務部分應考慮終止合作。路徑三,按規定轉為PPP模式實施。
2.調整項目合作范圍及合作期限等,對于可以繼續以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實施的事項,應當按照“87號文”等相關規定完善相關手續;對于需要調整為其他模式實施的部分事項,則應當按照其他模式相關規定完善相應手續。
3.確定繼續以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實施的,應將該項目中購買主體的支出責任納入年度預算和中期規劃,并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支付購買服務費。
4.若是超出三年的,必要的話須轉按PPP模式實施,同時進行相應的識別論證程序;若無法整改或無法直接轉為PPP的,雙方應商議合同終止及補償方案。